申報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8年1月1日起,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今(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新增「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每人每年定額扣除12萬元,並訂定排除適用規定。

  該局說明,長照扣除額適用對象包含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長照失能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天者,以及在家自行照顧者。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符合該等適用對象者,即可於今(109)年5月份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列報長照扣除額;但當(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包括適用累進稅率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按20%課徵基本稅額)者,不適用之:

一、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108年度有效之聘僱許可函影本。

二、長照失能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108年度使用指定服務之繳費收據影本一張。

三、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天者:108年度入住適格機構累計達90日之繳費收據影本。

四、在家自行照顧者: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於109年6月1日前取得)或108年度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述在家自行照顧者所須檢附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因時程考量,彈性放寬第一年取得該診斷證明之時程,只要於109年6月1日前經勞動部公告之醫療院所進行專業評估,符合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即可於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長照扣除額。

  該局提醒,民眾可於109年4月28日起至6月1日止以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密碼利用網際網路於報稅系統或到四大超商的多媒體自動化服務機(KIOSK)列印查詢碼再到報稅系統查詢所得人108年度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所查詢之資料亦會包含長照特別扣除額,如依查詢之資料申報扣除,可免檢附上開證明文件。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資料來源:109.04.06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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