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看護

申辦資格

聘僱養護機構之看護工作,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條第三款之機構看護工作,其雇主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二、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申請人數

雇主聘僱從事養護機構之看護工作之人數比率如下:
外國人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機構看護工作之人數如下:
一、前條第一款之機構,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三人聘僱一人。
二、前條第二款之機構或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五床聘僱一人。前項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應備文件

一、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立案證書影本
二、當地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無違反相關勞工行政法令證明書正本
三、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四、機構實際收容人名冊正本及收容人罹患植物人、失智症、中度以上之身心障 礙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以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 法人社會福利機構申請者需檢附)
五、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以護理之家機構或醫院申請者需檢附)
六、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及其參加勞工保險之勞保卡影本
七、本國看護工職前訓練結業證書或高中(職)以上學校家政、護理等相關科(組)畢業證書影本
八、最近二年內未曾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達一定比例切結書正本

雇主每月支出

項目 費用人/月 費用支出說明
就業安定費
NT$ 2,000
每月須繳交2,000元
勞保
NT$ 約2,115
依行業別之職災費率不同計算金額不同
健保
NT$ 1,329
健保:1,329元
薪資
27,470元
依基本工資計算(每名)
延長工時
前二小時每小時153元,後二小時為每小時191元

一、就安費:就業安定費於移工入境次日起,每月十五日前按月向勞動部設置之特種基金專戶繳納,亦可以三個月為期提前繳納。
二、勞健保費:移工入境當日應加保勞健保,以減輕職災風險。

外籍看護每月支出

項目 費用人/月 費用支出說明
體檢費
2,000元
三年共四次,每次2,000元
居留證
1,000元
居留期限每一年度1,000元
健保費
426元
依基本工資計算(每名)
勞保費
604元
依基本工資計算(每名)
膳宿費
0~2,500元
依各國辦事處認証金額而定
福利金
 不定
依各機構而定
稅金
 依薪資而定
在台未滿183天6%~18%

服務費

三年
第一年每月1,800元
第二年每月1,700元
  第三年每月1,500元 
返鄉渡假接送機費或機票
每次1,000元/票價依當時票價
即送機1,000元,接機1,000元,票價依當時票價
回程機票
依當時票價
期滿或中途解約之回程機票
護照遺失或加簽
依各國辦事處標準
依需辦事項,依各國辦事處各項辦理費用支付
Close Men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