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看護/幫傭

外籍看護(家庭監護工)類

申辦資格

一、評估方式及條件:
1.指定醫院完成醫療評估:(自醫療團隊開立之日起1年內為有效期限)
(1)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
(2)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
(3)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2.被看護者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7條及第9條附表四,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
3.被看護者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1分以上。
4.受看護人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等級(如下表)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者。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1.平衡機能障礙  ( ICD診斷代碼:03 )

 2.智能障礙  ( ICD診斷代碼:06 )

 3.植物人  ( ICD診斷代碼:09 )

 4.失智症  ( ICD診斷代碼:10 )

 5.自閉症  ( ICD診斷代碼:11 )

 6.染色體異常  ( ICD診斷代碼:16 )

 7.先天代謝異常  ( ICD診斷代碼:16 )

 8.其他先天缺陷  ( ICD診斷代碼:16 )

 9.精神病  ( ICD診斷代碼:12 )

 10.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 ICD診斷代碼:05 )

 11.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 ICD診斷代碼:15 )

 12.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呼吸器官

 13.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

 14.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5.被看護者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之適用情形(僅適用申請重新招募許可):
(1)被看護者 75 歲以上。
(2)被看護者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6 條及第 14 條規定,免重新鑑定。
(3)被看護者曾經醫療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顧需要,且為腦性麻痺明顯 生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等病症。
(4)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由醫療機構開立符合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相關證明。
二、 申請流程
1.於指定醫療機構(醫院)由醫療團隊(至少一位醫師及另一位醫事人員)聯合會診、專業評估。
2.開立診斷書需勾選需二十四小時照護
3.醫院郵寄診斷書予:
a. 正本連同巴氏量表傳遞至當地之長期照護管理中心
b.副本寄給雇主通知本公司代表取回或郵寄
4.長照中心推介媒合本勞予雇主:a.長照中心接獲醫院診斷書(遞傳單)。 b.長照中心推介本勞予雇主。 c.推介不成時,長照中心函轉勞動部。
5.由仲介公司向勞動部申請核准函:檢附相關證件向勞動部申請核准函。 (雇主接獲長照中心通知未有推介本勞後,請通知仲介公司)
三、 引進方式
1.自國外引進:由本公司向勞動部申請移工看護配額之招募許可函後,雇主可線上挑工,自國外引進(費時約4-6個月)。
2.國內承接:取得診斷書及當地長照中心上案後,即可在國內承接由其他雇主轉出的優質外籍看護(若有待轉出安置移工,當天即可合法承接到府服務)。
四、 注意事項
1.若要同時申請2名移工者,受監護人巴氏量表需評定為0分,診斷書需勾選〝6個月內不能改善〝病情或殘障手冊上註明障礙類別是”植物人,等級需重度以上.
2.雇主聘僱由地方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之本國照顧服務員,可獲補助如下:(依政府公告為主) 連續聘僱達1個月以上,每人每月發給雇主1萬元,補助期限最長12個月。
3.診斷書及巴氏量表、傳遞單醫院有備,雇主不用再自備。
4.長照中心若無法推介國內看護,則由中心直接傳送勞動部核配移工名額。
五、 申請人資格
1.配偶
2.直系血親(祖父母、父母、孫子女關係)。
3.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兄弟、姊妹、叔姑、姪甥關係)。
4.一親等內之姻親(如岳父、岳母)。
5.二親等內之姻親(如祖父母和孫女婿或孫媳婦關係)。
六、 應備文件
1.申請人及受監護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2.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醫療機構團隊專業評估開立之診斷書影本或失智症診斷證明書(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影本
(自開具診斷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為有效期限)
七、 不同戶籍者
如雇主與受照護者不同戶籍者,應開立共同居住證明:
可開立居住證明對象:雇主出具與被看護者共同居住之切結書。
八、 辦理途中或聘僱期間遇雇主或受監護人因故異動(如身故):
(一)監護人往生:
(1)移工未入境:則應通知本公司,以便取消入境。
(2)移工已入境:則即刻通知本公司,應在30日內將該名移工辦理轉出或回國。
(二)雇主異動:雇主為聘僱移工的當事人,若因故變更改其他人名義,需符合受監護人的合法關係人。(如其他子女、3等親之血親及二等親之姻親異動,則應辦理雇主變更。)
若雇主本人不幸身故,則應通知本公司,現雇主變更其他人,不可再用原雇主名義具名申請各式文件。(若無其他親屬,則受監護人可以用本人為雇主。)

外籍幫傭(移工)類

一、 申請資格
家戶成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申請招募或承接外國人時:
1.有3名以上之年齡6歲以下子女。
2.有4名以上之年齡12歲以下子女(含12歲),並且其中2名為年齡6歲以下。
(二)依下表計算家戶成員,累計點數滿16點者。雇主聘僱家庭幫傭工作者,1戶以聘僱1人為限。

累計點數之標準:
點 數 計 算
對象
條件
直系子女
一等親或姻親尊親屬




3歲以下之3胞胎
16點
年滿90歲以上之親屬
7點
未滿1歲之子女
7.5點
年滿80歲未滿90歲之親屬
6點
年滿1歲未滿2歲之子女
6點
年滿79歲未滿80歲之親屬
5點
年滿2歲未滿3歲之子女
4.5點
年滿78歲未滿79歲之親屬
4點
年滿3歲未滿4歲之子女
3點
年滿77歲未滿78歲之親屬
3點
年滿4歲未滿5歲之子女
2點
年滿76歲未滿77歲之親屬
2點
年滿5歲未滿6歲之子女
1點
年滿75歲未滿76歲之親屬
1點
二、 申請對象
(一) 被照顧人之直系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
(二) 被照顧人之父母。
(三) 被照顧人之一等姻親。如媳婦,女婿、公婆。
三、 應備文件
1.申請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申請人與受照顧人之戶口名簿影本(需同一戶籍)

申請條件第二類:

一、 申請資格
外國人來我國投資或工作,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外國人來我國投資或工作,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外資金額

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

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

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上年度營業額

在新臺幣5億元以上

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在新臺幣10億元以上

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

上年度薪資所得新臺幣300萬元以上

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當年度月薪新臺幣25萬元

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符合上述年度薪資或當年薪資條件,且年薪新臺幣200萬元以上或月薪新臺幣15萬元以上,且於入國工作前於國外聘僱同一名外籍幫傭,得聘僱該名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

二、 應備文件
1.雇主居留證影本。
2.雇主所任職公司開具之在職證明書正本(須載明雇主職稱及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另依申請資格需檢附文件:
※外資金額:雇主所任職公司來我國投資證明文件影本(須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公司營業額:雇主所任職公司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須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薪資所得:
1.雇主上年度繳納所得稅之納稅及所得明細證明或聘僱合約影本(須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2.外國政府核發雇主曾聘僱外國人之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係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並檢附中文譯本(以年薪或月薪達資格標準申請者,且聘僱同一名外籍幫傭者需檢附)。

外籍家庭幫傭在台工作情形:

引進相關費用

項目 費用人/月 費用支出說明
就安費
NT$ 2,000
監護工每月須繳交2,000元
本國雇主:幫傭每月5,000元
外籍雇主:幫傭每月10,000元
健保
NT$ 1,329
投保27,470薪資,移工自付426元
(依投保薪資而變動)
職災保險
NT$ 49
投保27,470薪資 (依投保薪資而變動)
薪資
NT$ 20,000
111.08.10起基本工資計算
加班費
NT$ 2,668
NT$ 3,335
若不休假需給予加班費一天667元
(視該月週日天數:4或5天)
合 計:NT$26,046 / 26,713元
註:
一、就安費:就業安定費繳款單於每年2、5、8、11月中旬寄送,於該月25日前繳納。
二、健保費:移工入境後等居留證核發應加保健保。
三、職災保險:職災保險費繳款單於每年2、5、8、11月之25日前寄送,於該月月底前繳納。
四、意外險:移工入境當天投保意外險,每年約600元,由雇主負擔,以減輕職災風險。
※調整就業安定費繳納數額,調整方案表如下:
調整年度
項目
現行就業安定費
家庭監護工
被看護者或雇主為依社會救助法所核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0
被看護者或雇主為依老人福利法授權訂定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領有老人生活津貼者:$0
被看護者或雇主為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家庭總收入及財產標準領有生活補助者:$0
被看護者或雇主非具以上身分:$2,000
家庭幫傭
本國雇主申請案:$5,000/月 ($167/天)
外籍人士申請案:$10,000/月 ($333/天)
註:新調整幅度自96.7.1起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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